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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9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9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78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编制的《2009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编制了《2009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市直各部门、单位均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按程序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实施采购前,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政府采购目录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编制或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实施采购前,应按上述规定报送采购计划。

  三、属采购目录以内,但专业性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应按程序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并将有关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为50万元),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需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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