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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科〔2008〕32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省建设厅制定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我厅科研设计处联系。

  附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四条第(三)至(七)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符定规定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对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其《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验合格意见。
  第六条 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年度资质核验: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
  (四)人员状况:
  (1)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2)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其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具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3)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其中承接勘察业务的单位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与当地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的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七条 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2);
  (二)进苏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七)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证明均可,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九)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八条 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七条第(三)至(九)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平时市场管理的情况,对申请企业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核对,若发现申请企业存在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映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资质核验条件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出具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证明;核验不合格的,转为单项工程资质核验。
  第九条 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年度资质核验的,应当在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资质核验。
  第十条 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江苏境内的勘察设计业务时,不再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但须将勘察设计合同于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时,应在人员发生变更或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第七条第(五)、第(六)或第(七)项规定的资料,经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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