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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结果,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承接本行政区域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
  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 报 日 期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制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单位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单位资质证书号码、等级及承接业务范围

 

 

申请在江苏承接项目名称、地点、行业类别、规模及复杂程度

 



  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职称

从事专业

从事本

专业年限

在项目中担当的角色

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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