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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妥善解决粮食企业的“三老”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继续解决好粮食企业的“老账”问题。对2005年已清理审计认定的未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待自治区相关配套办法出台后,妥善解决。

  切实管理好政策性“老粮”。对自治区已锁定的政策性“老粮”,在未销售前,超储部分按现行办法和标准将继续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其它给予利息补贴。

  妥善解决好企业的“老人”问题。企业离退休人员交由社会统一管理。根据《批转“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收费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博州党办〔1997〕70号文件)精神,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职工医疗费、取暖费,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足后交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补助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县市社保部门负责分年度收缴,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县市社保部门从企业缴纳的“两费”中代为缴纳。

  (六)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在企业改革中,对竞聘未能上岗的职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自愿离开企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有条件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改革中,企业要缴清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对企业在册职工进行认真审核,核对其身份、工龄、工资等有关情况,确保在册人员一个不漏。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8〕289号)精神执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2004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

  县(市)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的有关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搞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转岗转业的能力,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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