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学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全市卫生系统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医学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平灾结合、分类控制,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
2 应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