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学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学救援领导组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紧急医学救援整体预案;
2.组织模拟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演练;
3.对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援管理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实行监管,对其应急预案可操作性进行监督考核;
4.组织各级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人员培训;
5.组织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培训。
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领导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设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2 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局组建专家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3 医学救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