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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市、区)卫生局按市卫生局和同级政府指令,组织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符合医学救援一般事件级别(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学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县(市、区)卫生局接到医学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立即组织医学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卫生局医学救援工作请求,快速组织专家、应急队伍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指导,并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现场处理。
  4.2 现场医学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发现场设置医学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亲临现场,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迅速将伤员转运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开展救治。并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在现场环境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转送伤病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有活动性大出血或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处置后再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给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转运中医护人员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科学搬运,确保治疗持续进行,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伤病员转运遵循合理分流、就近、就能力原则,或按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学救援领导组可宣布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及事件救援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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