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指示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和市卫生局。
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日向属地卫生局和市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县(市、区)卫生局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和渠道发布或传播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信息。
5 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遵循“平灾结合,常备不懈”原则,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健市、县(市、区)二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急救机构
以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为依托,完善全市医疗急救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功能完善的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监护治疗急救医学系统,基本实现急救服务一体化,使本市紧急医疗救治体系具备较强的应急能力,能够承担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对急危伤病员提供紧急医疗救治服务保障。清徐、阳曲、娄烦、古交县(市)要按照《太原市紧急医疗救援站设置标准(试行)》,建立本地区紧急医疗救援站。 加强医院急救医疗“绿色通道”建设管理,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专业人员、急救车辆及通讯工具。三级医院不断完善重症监护治疗手段,提高监护治疗抢救水平。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具备基本急救应急能力和条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协作,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急诊急救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单位急诊、急救科室设置、医护人员配备、急救设备和救护车辆等装备和使用情况详细登记造册,报市卫生局和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备案,以便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集中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