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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化学中毒、放射损伤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灾结合”原则,依托省城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建立化学中毒、放射损伤、事故灾难等医疗救治基地,开展生物、化学污染、核辐射救治研究,完善医院功能。市中心医院承担恐怖、暴乱等突发公共事件急性创伤人员救治任务,市人民医院承担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救治任务,山西省烧伤救治中心、太原化学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承担烧伤病人救治任务,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分别为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市精神病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精神医学援助任务。二级以上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设立专业科室负责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5.3 医学救援应急队伍
  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加快院前急救专业化进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院前、院内急诊急救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并实施急诊、急救医师培训、考核制度,保持常备急救医疗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开展经常性正规化培训演练,逐步建立一支技术规范、反应迅速、应急救治能力强的急救医疗队伍。
  市、县(市、区)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放射损伤、烧伤、化学中毒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规模,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
  5.5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提出医学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委等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学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补充,过期失效药品及时更换。
  5.6 经费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先安排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各医疗救治基地的建设项目,尽快建立功能完善、结构完整的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监护治疗急救医学系统,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等费用或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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