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向市紧急医学救援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并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保伤亡人员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学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学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供应;科技和药品生产部门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和生产。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种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
红十字会负责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太原军分区和武警太原支队负责协调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工作。
6 医学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
7 责任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