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三章 建筑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经贸部门,根据财政厅、建设厅、经贸委发布的年度建筑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至财政厅和建设厅。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和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补助申报,应根据财政厅、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编写工作方案,向省财政厅、建设厅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省级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
第八条 申报建筑节能改造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已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且节能改造工程及设备款支付清单详实;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第九条 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
(三)示范项目应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五)申报示范项目应填报《江苏省建筑节能资金申请表》和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建筑节能专项技术方案研究;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4.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5.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6.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十条 申报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