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用技术为本省自主研发技术,本省企业生产;
(二)应用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推广技术公告,选用产品为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目录所列产品;
(三)新建工程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
(四)推广技术应用单位填报《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编制《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3.应用推广技术增量成本计算书;4.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5.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等项目,由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条件成熟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省建设厅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一)省建设厅、财政厅制定《江苏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项目核定办法》,并依据上述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二)省财政厅、建设厅、经贸委根据年度建筑节能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与核实;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后,再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补助项目提出异议的,经调查,该项目确实不符合申报补助项目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依据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提出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安排建议,对形成的会办意见通过联合行文报分管省长审定,经审定后再联合行文,下达支持项目,拨付建筑节能资金。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等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