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各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要立即予以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附件:全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全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41项)
1.省委机要局
(1)普通传真电报收费
2.政府办公厅(室)
(2)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3.公安部门
(3)暂住证(卡)工本费
(4)计算机信息系统人员安全培训费
(5)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费
(6)公安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费
(7)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面试费
(9)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
4.消防部门
(10)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费
(11)消防安全培训费
5.司法部门
(12)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面试费
6.民委
(13)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
(1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
7.财政部门
(15)珠算证书工本费
(16)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1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8)珠算等级鉴定费
8.人事部门
(19)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