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第八条 在确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提下,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第九条 各方按规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应按时足额缴纳,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州(市)级统筹,具体统筹层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统筹层次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增值收益分别记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统筹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