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正)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

  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补助。其医疗补助标准为符合下列规定医疗费用的60%,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一)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所治疗的疾病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的规定。

  失业人员因慢性病需要住院的,应当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因急性病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失业人员已经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因本人违法犯罪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助。

  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及其它依法应当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助;无法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助。

  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责任医院支付。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事故发生后与医疗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配偶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