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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在城市道路上每小时为四十公里,在普通公路上每小时为六十公里;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每小时为四十公里;
  (三)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每小时为三十公里。
  对前款关于机动车限速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省际国道、省道进入本省的入口处,利用宣传栏、公告栏、电子诱导显示屏等形式向省外机动车驾驶人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按照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许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驶回原车道。
  第五十二条 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第五十三条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应当设置反光标识物;
  (三)道路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
  (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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