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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成立水害防治办公室,配齐相关人员,负责水害防治日常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健全和完善矿井水害防治技术规定、管理制度及各项工作实施细则;组织编制矿区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矿井水害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查和水害防治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验收。
  煤矿水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落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制定的防治水有关规定及细则,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矿井水害预报、水患排查、工程施工与管理等日常工作。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建立专业化钻探、注浆队伍。
  第七条 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开展矿井充水性调查、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和水文动态观测工作,建立主要充水含水层监测系统;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废弃的老窑情况,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观测、研究的成果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根据生产安排,及时进行水害预测预报,开展月度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按照“责任、措施、时间、资金、预案”五落实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矿井应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适时进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由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划分结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建立矿区(井)水害防治专项资金制度。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根据年度水害防治计划,足额安排水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水害防治工作按计划实施。矿井水害防治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建立相邻矿井水害威胁情况通报制度。相邻煤矿边界有采掘活动的一方要向对方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双方均有采掘活动时,每季度交换一次图纸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每年应调查、收集和核对邻矿开采资料,并在本矿矿图上标出,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的水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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