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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开采受底板灰岩突水威胁煤层的矿井,采用底板注浆加固(改造)防治水措施的要建立地面(井下)注浆系统,采用疏水降压防治水措施的要建立残余水头自动监测系统。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要装备井下大功率钻探设备,提高快速成孔能力,满足防治水工程需要。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建立抢险排水设备中心,制定管理制度。抢险排水设备中心的水泵、排水管路等主要排水设备要成套配备,附件齐全,具备快速安装、正常运行的条件。抢险排水设备单台(套)能力不小于100立方米/h,总装备能力不小于1000立方米/h。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地质勘探单位要配备车载钻机、车载注浆系统,满足抢险工程快速施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除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按本规定要求建立防治水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名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防治水工作,防治水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专业技术培训。
  2.必须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开采,禁止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各类煤柱。位于国有煤矿周边的小煤矿及相邻开采的小煤矿,必须相互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每月相互交换地质测量及水害防治工程进展情况的资料。国有煤矿周边小煤矿的采掘活动必须接受国有煤矿的监督。
  3.根据汛期雨、水情,制定安全度汛的措施及预案,建立防洪排涝设施和排水系统。汛期及灾害性天气,受河流、山洪、内涝、滑坡威胁的小煤矿,必须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对闭坑的井筒,要全井筒封闭,并设立永久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小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督促小煤矿履行安全开采协议,检查小煤矿资料交换情况及水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水害防治奖励基金。对煤矿水害防治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实施水害防治措施,解放并采出受水威胁的煤炭资源的;
  2.大水矿区安全水害防治工作有成效,多年未发生突水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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