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
意见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步伐,根据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结合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养老服务形式。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难题,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市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老年群体中的低保特困老人、困难优抚对象中的老人、子女残疾无人照顾的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80岁以上空巢老人为重点,实现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在城区的60岁以上、具有居住社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低保特困老人、困难优抚老人、子女残疾无人照顾的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以及80岁以上省内无子女照顾的空巢老人。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形式
(一)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