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照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做(买)饭、代购物品、帮助进行户外活动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送水、换煤气、洗涤衣被、缝纫修补、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
2.探视。对独居老人、困难空巢老人定时上门探视,了解记录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
3.精神慰藉。组织开展阅读书报、文体活动、谈心交友、心理咨询及疏导等活动。
4.其他。根据老人的需求,帮助联系有关专业机构或人员上门提供维护、维修等低偿服务。
(二)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和有偿、低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形式是:
1.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由政府承担费用,委托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模式。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聘用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为选择分散供养的城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子女)老人提供必要的政府购买服务。
2.探视服务。为80岁以上困难空巢老人提供定时探视服务。各社区居委会安排兼职服务员,分片包干,对符合条件的老人定时上门探视,每次探视交流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在《探视记录本》上详细记录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提供老年人的有关信息。
3.家庭式互助养老服务。把有能力而且自愿参加互助养老的家庭与需要提供养老服务的老人编排成互助养老组,定期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4.其他。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帮助老年人联系社区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
四、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程序。
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自愿要求居家养老服务的,由本人或亲属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半自理、不能自理的低保特困老人应提交:(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4)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5)子女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居住证明。
2.半自理、不能自理的困难优抚老人应提交:(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2)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4)家庭收入证明;(5)子女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居住证明;(6)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