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子女残疾无人照顾的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应提交:(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子女残疾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4)家庭收入证明;(5)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80岁以上空巢老人应提交:(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2)子女不在本省居住的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4)家庭收入证明;(5)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审核、核准。
1.受理。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提出申请人是否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及服务形式和内容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街道民政办审核。
2.审核。街道民政办逐户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核准。
3.核准。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调查两种形式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服务。社区居委会组织服务人员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服务。需要临时服务的独居老人,由探视人员报社区居委会及时安排临时服务。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佩戴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证》和《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证》。
(四)结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按月拨付,通过街道办事处下拨到各服务机构。
(五)变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变更的,按照申请、审核、核准程序重新办理。
(六)撤销。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去世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服务条件的情况后,街道民政办应及时变更或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备案。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资格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健全组织体系。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精心组织,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要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章可循。各老年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定期回访,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