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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服务人员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合同化管理,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 服务人员、服务对象分别按要求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及服务项目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凡一个月内有3次或一周内连续两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的,社区居委会应当与其解除服务协议。服务对象提出超范围服务要求达到3次的,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民政办和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核实,取消其服务对象资格。社区居委会每月检查居家养老服务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后汇总报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每月对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各街道民政办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各居委会每周走访一次服务对象,检查服务质量,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加大投入,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情况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现状,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市、区县(高新区)财政各负担50%,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三)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行的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就近提供无偿、低偿或有偿服务。要吸引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场所接受服务、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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