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2.采放比大于1: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1.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2.冲击地压煤层。
第三章 放顶煤适用条件及地测工作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必须符合下列地质条件:
1.顶煤冒放性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力学性质、层理发育状况及夹矸层特征等多项综合因素确定顶煤可放性,煤的坚固性系数f ≤ 3可采用放顶煤开采;f > 3,但节理裂隙发育,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也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
2.煤层顶底板岩性
煤层顶板能随采随冒,冒落充填高度至少等于采放高度;煤层底板岩性较硬,能及时移架;对于不易冒落坚硬顶板、坚硬顶煤,应采取措施增加冒放性。
3.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只有在采取消突措施后,并经资质部门鉴定为无突出危险,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否则,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4.煤层厚度4.0m以下的“三软”煤层,确需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必须开展以下地质测量工作:
1.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及工作面要编制详细的地质说明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设计和编制作业规程依据。地质说明书应包括煤岩结构及其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邻近区发火情况及矿压观测资料、工业储量及可采储量等内容。
2.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工作面内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3.在水体下开采的放顶煤工作面,每个煤层应建立“三带”高度及地表岩层移动观测站,观测收集分析有关数据并总结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