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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受老空水影响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查明积水情况,编制防治水设计和措施,实施有效的防治工程。

第十二章 监测监控

  第五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回风巷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增设一氧化碳、风速传感器。
  第五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上隅角和工作面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五十五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上隅角、放煤口、后部机尾附近、排瓦斯巷、联络巷、高冒空洞等重点部位瓦斯、一氧化碳和温度检测。

第十三章 监管监察

  第五十六条 有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第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作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十八条 国有煤矿企业及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监管和指导。要加强放顶煤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工作。要组织推广放顶煤开采的先进适用技术,总结交流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经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放顶煤开采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的设计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各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规定采用放顶煤开采的,要责令其改变采煤方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矿压监测系统,以及未按期投入使用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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