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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第一组
  组 长:张海阁(省经委党组成员、煤炭办主任)
  副组长:张绪翔(省经委煤炭办副主任)
  成 员:省经委、安徽煤监局、淮北监察分局有关人员。
  督查地点: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刘店煤矿、宿州市金黄庄煤矿。
  第二组
  组 长:朱建伦(安徽煤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副组长:胡能应(安徽煤监局安全监察一处副处长)
  成 员:安徽煤监局、省经委、淮南监察分局、淮北监察分局有关人员。
  督查地点:国投新集公司板集煤矿、皖北煤电集团公司钱郢孜煤矿。
  五、督查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管理“一井一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井巷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冻结工程冷冻设备及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凿井工程设备及临时提升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3.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基建矿井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六、督查方法
  1.听取被督查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产煤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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