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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审批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大中型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负责筹集并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维修、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行等专项经费;

  (五)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安全与完好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河道及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5米。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 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2. 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四)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或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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