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岁修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按照不少于国家、省规定的30%比例)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预算适当安排河道及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
第二十八条 工业、农业和其他由河道及水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费;受河道及水工程防洪保护的受益户,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河道及水工程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以增加经费收入。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