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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岁修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按照不少于国家、省规定的30%比例)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预算适当安排河道及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

  第二十八条 工业、农业和其他由河道及水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费;受河道及水工程防洪保护的受益户,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河道及水工程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以增加经费收入。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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