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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

  二、工作原则
  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深圳户籍的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深圳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摈弃传统的养服务机构、养服务人员的做法,实行养事不养机构、不养人,真正把政府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的有限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需要居家服务的老人身上。同时,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为有需要的老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决定从福彩公益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鼓励资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的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因已享受机构养老的优惠,不再享受居家养老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聘请保姆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购买其他商品或作其它用途。
  各区也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等制定低偿或有偿服务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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