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6.80岁以上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核准。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4.特别规定。不能自理的补助对象(介护)申请将居家养老补助用于自请保姆的,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携带雇佣双方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雇佣合同、发放工资证明等相关用工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进行申报认定。
(三)拨付方式
1.补助资金拔付。市民政局根据各区民政局上报的情况(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每年将居家养老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局拔付给各区民政局,由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结算、兑换工作。
2.服务券形式。社区居家养老补助采用居家养老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补助对象。市民政局统一印制服务券,每年与补助资金一起下发给各区民政局。由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服务券的下发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服务券的兑换、结算和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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