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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

  3.服务券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各区民政局发放《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通知书》、《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及与补助同等面值的服务券。服务券由各区民政局按季度发放,补助对象需当季用完服务券,本季度内没有用完服务券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使用额度给予补助。
  4.服务券使用。补助对象凭服务券向经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确认的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券不能跨季度使用,超出服务券票面金额的由补助对象个人用现金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补助对象(介护)自请保姆的,需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每季度携带雇佣双方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雇佣合同、发放工资证明等相关用工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居家养老服务券,向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进行审核,然后到辖区街道办事处将服务券兑换成现金,该现金只能用于支付保姆工资。
  5.服务券的回收:服务券使用完毕或因故终止,应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回收保存,进行造册登记并履行有关签名手续。
  6.过渡期。各区应尽快将原有的资金拔付方式改为服务券形式,若确有困难需有过渡期的,过渡期的结束限期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各区可暂行原有的资金拔付方式,同时需选择一个街道作为使用服务券的试点。自2010年1月1日始,各区统一使用服务券作为补助拔付方式。
  (四)管理监督
  1.社区工作站每季度统计本辖区服务券的实际使用额。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服务券的依据。
  2.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工作站每季度要派员电话或上门回访补助对象,并抽查补助对象的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雇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查看服务券是否当季用完、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补助对象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以上。
  3.市、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1.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经确认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项目。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协议约定的项目进行服务,接受服务对象在补助的金额范围内使用服务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并定期向服务对象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兑换服务券。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委托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各区自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将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另行制订统一要求。
  2.区民政局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由社区工作站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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