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组织实施人才兴社工程,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艰苦创业、服务“三农”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措施
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改革发展面临的实际题,促进我市供销合作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各级供销社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拆迁法规的规定执行,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经营服务的需要,对被拆迁的营业网点、服务设施等按照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之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3〕184号)规定免征契税。基层供销合作社涉及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市、县联合社审批;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市、县级联合社负责管理,用于基层供销社的发展和为农服务。
(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政策、资金、项目的支持力度。市政府从2009年起连续4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解决供销合作社在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简称“新网工程”)建设资金不足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县、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新网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支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支持农业、支持农民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予以关注。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流通网络和市场建设,纳入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涉农购销型龙头企业,要纳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支农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中兴办的连锁店、加盟店,所经营的化肥、农药、种子及其它需办理准入手续的连锁配送商品,有关部门应主动服务,实行总店一次检测、连锁网点进货手续齐全不再重复检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