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供销合作社需要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且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在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供销社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对供销合作社用于安置职工处置的资产,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从快、从优、从简办理过户手续。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现代流通网络,把供销合作社的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妥善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工作。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问题。主要抓好政策落实,按照国家、省出台的新规定处理执行。对于经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通过整合、改制,提高自身能力,逐步消化解决。企业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通过自办、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享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在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纳入国家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名单的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以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农产品专业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对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商品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营销设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有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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