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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2.对已开工但进展缓慢的项目,要通过引进有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知名水泥企业进行整合,加快项目建设。已核准项目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失效。

  (二)严格控制新核准建设水泥项目。

  1.优化区域布局。一小时经济圈内,主城9区不再核准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其他14个区县2009年12月31日前暂停核准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以后根据市场需求及全市水泥产能情况确定是否新核准项目;渝东南、渝东北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市场和资源条件,合理布局新型干法水泥。

  2.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只能以淘汰落后产能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不新铺摊子。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方案,依托本市水泥生产骨干企业或引进国内外知名水泥企业,兼并重组小水泥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原则上淘汰落后产能规模应占新上项目规模的50%以上,达不到50%的不予核准;对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达不到50%的,可以通过市场赎买落后水泥产能指标的方式来满足要求,并优先赎买主城区的落后水泥产能。

  3.严格核准资料要求。项目单位在报送核准申请时,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节能评审批复文件、水泥行业管理意见以及35%以上资本金的资信证明、银行贷款承诺、满足项目开采30年以上的石灰石及配料资源保证和开采许可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方案等资料。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市场和行政等措施,多管齐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一是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8年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产能共计165万吨。二是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项目竣工后,必须切实履行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确保按承诺的数量、进度淘汰落后产能,预计到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600万吨。三是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到2012年通过土地置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0余万吨。四是加强政策引导,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节能考评、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差别电价、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等方式,鼓励区县(自治县)和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200余万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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