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鲜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交易可追溯。
  一是批发市场交易实行索证索票、出证出票。从事批发交易的外地客菜经营者和本市基地菜农,要按照“进场时办理登记、交易前检测农产品质量、交易时出具规范票据”的流程进行规范交易。
  二是零售市场实行进场索证索票、单位交易中出具销售票据。杭州市区的农贸市场、超市,从今年12月20日起凭有效规范票据或产地标志卡等相关凭证,对农产品实行零售市场准入。
  三是实行入场交易信息登记。所有农产品经营者进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交易均需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建立经营者档案。
  (二)严把质量关。
  一是实行检测合格销售制度。基地生产企业和市场主办方必须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实行出场农产品的自律监测,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生产环节待出场的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场。流通领域实行进场农产品每车批检,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按相关程序处置。
  二是建立产销联防制度。农业、贸易和工商等部门要与外来农产品产区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互通互动机制和质量联防制度,由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进杭农产品的质量状况,提高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三是实行黑名单制度。对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的业主,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连续三次监测到不合格产品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
  (三)推行信息管理。
  依照农产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将网络、信息技术与农产品生产、物流技术有机结合,实行规范的农产品追溯编码和农产品质量管理信息的科学采集,组建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农产品质量的正向监控与逆向追溯。
  (四)实行问责制。
  按照“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业主是直接责任人,市场主办方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农业、工商、贸易、卫生等职能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地方政府负总责。按照“以块为主、属地包干”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通过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五)实行绩效评价。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社会效益实行绩效评价。要总结经验,推出亮点,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杭州市生产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
  2.杭州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
  3.杭州市餐饮消费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1:
杭州市生产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