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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鲜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步骤
  按照《杭州市鲜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餐饮消费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分阶段、有步骤实施并逐步完善。
  (一)准备阶段(2008年11月-12月20日)。
  提出餐饮消费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区、县(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二)示范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5月)。
  在主城区选择10家重点餐饮企业实行追溯管理机制示范,并在饭店、宾馆、食堂和快餐配送单位组织实施。
  (三)推进阶段(2009年6月-2009年12月)。
  在总结试点单位开展追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6月起,在县城以上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追溯范围为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12月,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餐饮企业全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供货商(人)的审核与管理。餐饮企业应在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严禁向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采购。餐饮企业对供货商(人)资质文件进行建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包括供货商(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卫生许可证、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书和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品种目录等。
  (二)采购要求和索证的范围。餐饮企业采购人员要对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标签及一般卫生状况进行检查,严禁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识不全的、超保质期限的产品;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查验中文标签或标识。批量采购时,要查验并索取生产企业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批量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查验并索取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餐饮单位在采购食品时,要同时索取供货商(人)出具的购物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采购各种肉类时,要查验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或《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
  (三)食用农产品验收及台帐登记管理。餐饮企业要建立食品索证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索证、验收及台帐记录等工作,有关索证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农产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索取的同批次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应按农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在农产品入库前要仔细核验所购农产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登记,加贴该批次农产品的供货凭证。
  (四)不合格农产品处置。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对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就地销毁。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县(市)卫生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人,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步骤与措施,并实行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层层抓好落实。
  (二)开展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餐饮经营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杭州市农产品追溯管理要求,增强餐饮单位的索证意识,督促其掌握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等相关知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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