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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群体性欠薪预警预报制度。各地政府要建立起企业群体性欠薪预警预报制度。实行半月一次欠薪情况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监控生产经营差、总体亏损面大、工资支付能力弱的企业,密切关注部分关停倒闭企业的裁员和建筑交通等领域的欠薪问题,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因停产、半停产、转产、转让、重组、出租、搬迁、承包等可能涉及裁员及欠薪的状况,从源头上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进一步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三个确保”要求,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在加大执法和清欠力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实施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统筹担保制度,将所有建筑企业(项目)纳入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在全市实行统筹管理,并将这一制度逐步推广到交通、水利施工和租赁经营企业,进一步遏制群体性欠薪等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探索建立三类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租用场地经营企业、无资质装潢业企业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三类企业探索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各县(市)区劳动、财政、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分工、协作、联动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易欠薪特种行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自我保障能力。
  (三)调整政府应急欠薪周转金制度。为不断提高政府处置拖欠工资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对政府应急欠薪周转金制度适用范围、最低筹集额度和最高垫付限额进行调整。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建立不少于30万元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各县(市)区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努力保障被拖欠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救济。
  (四)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监管办法,逐步建立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四级劳动保障监察联动管理网络,对网格内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配备监察人员,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健全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关停逃逸企业欠薪案件,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要加强劳动保障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欠薪纠纷等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快速化解在基层。
  四、切实加强对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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