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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

  (五)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借壳”上市、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并购贷款等方式,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和“走出去”战略。大力发展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股权投资发展,搭建信息对接和产权交易平台。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快探索发展股权、专利权、经营权以及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2009年,市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给予风险补偿。
  (六)优化调整信贷结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切实保障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境外放款试点。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做到支农信贷在全市信贷总量中的比例不下降,探索有利于支持“三农”发展的保险实现形式。
  (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相协调的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鼓励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增强金融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开通重大项目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改进外汇管理与服务,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银行业支付清算服务水平,拓展同城支付清算系统的应用范围和领域。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努力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八)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积极实施《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甬政发〔2008〕69号),加快培育服务业产业基地,落实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大力推动“6+4”重点产业提速、提质、提能级。
  为进一步鼓励县(市)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2009年起,对县(市)区营业税(金融保险营业税除外)收入比上年增收且增幅在5%以上的部分,在上交市体制集中的份额中给予30%的返还奖励;其中对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所产生的营业税返还比例提高到50%,提高部分用于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上述政策暂定三年。服务业产业基地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
  (九)支持引进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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