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起,对各区引进的市外大型服务机构的税收(金融保险营业税除外),五年内收入全额归引进落户地区。对在宁波开展营销等服务活动且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服务业机构,以2008年为基数,2009年起,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15%、20%、30%以上部分,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50%、60%、70%的奖励。对年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内大型企业,以2007、2008年平均数为基数,2009年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
(十)促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
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升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若企业分离后当年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0%的补助。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科技创新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十一)积极推进工业创业创新
全面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努力做强做优“5+5”重点产业。加强培育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从2008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400万元,奖励创业创新示范企业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加快新兴、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基地内企业可优先得到土地、资金等方面支持,对“低产田改造”工作突出和各项建设工作优秀的市级产业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二)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分离发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独立研究院,建设成为科技服务公司。推进科技孵化器建设,发挥补助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孵化器向集约化、专业化、网络化、功能化的科技服务业发展。
四、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十三)加大拓市场保增长的力度
鼓励和引导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以“宁波周”活动为重要合作平台,国内以武汉、重庆、南昌、合肥等重要城市为重点,国外每年精选1-2个重点城市,推进相互间开展产品展销、产业对接、招商引资等多层次、长期性、战略性合作。2009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到国内外重点战略合作城市举办“宁波周”活动,为我市企业参加重要产品展会提供服务。着力引进外地重点外贸企业来我市设立窗口开展进出口业务,鼓励我市外贸经营企业到宁波以外的腹地城市开展进出口业务活动,对上述进出口业绩突出的两类企业,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开放办、经合办、经委、财政局、会展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