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规〔2008〕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卫医发〔1997〕29号)
2.关于印发《
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深卫防〔1996〕106号)
3.关于印发《
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防发〔1998〕17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防发〔2000〕41号)
5.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深卫发〔2000〕7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1〕8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各有关单位:
由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协议开办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我局已于去年11月底将有关文件、保险赔偿申请表、保险卡(样卡)等发到各医疗单位。为确保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重申:凡由卫生部门主管的市、区、镇(街道)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为该项保险约定单位,必须配合该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其它医疗单位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就近的保险约定单位代为办理收款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卫〔1996〕332号),并要求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文件,保证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急救治疗。
附件: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卫〔1996〕332号)(略)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驻深医疗单位:
现将《
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治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随时告知我局。
为加强我市肺结核病的控制工作,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切实加强结核病人归口管治的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一、报告程序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含驻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责任机构)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为结核病和疑似结核病的责任报告人。当发现活动性肺结核和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注明部位)或疑似结核病人时,责任报告人应填写门诊日志和结核病登记册,并逐项填写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除经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者外,一律作疑似病例于接诊12小时内报送入院内传染病报告箱内。
各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当接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报告时,要认真核查转诊情况,并逐项填写“肺结核病人登记表”,于接诊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或电传至患者或疑似患者户口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二)个体医疗诊所依上述程序直接由经诊医生报至患者户口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收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报告卡后,应指派专人及时了解、掌握和追踪报告对象的转诊、检查和定诊情况。
(四)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将每月本辖区新定诊的肺结核患者的统计表于次月5日和3日前分别报至同级卫生防疫机构。
(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统计上报的结核病疫情必须以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诊或核准的数据为准。
(六)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将每月本辖区的肺结核疑似患者筛查、x线检查、痰检、定诊以及病人的化疗、痰菌变化、管理及转归等项目变动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慢性病防治院。
(七)市慢性病防治院应于每月7日前将项目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转诊程序
(一)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含慢性病防治院(站)、卫生防疫站结核病控制项目科)为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治机构。
(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凡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责任报告人除按上述传染病报告程序向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外,必须耐心做好病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宣传结控项目的意义,同时填写一式三联的“深圳市疑似肺结核病转诊单”,将病人及时转诊至其户口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一联交可疑患者携带至指定的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免费检查;二联由经诊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送至或电传至患者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三联留作存根备查。所有肺结核病例必须在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化疗,其他医疗机构不得截留。
(三)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持转诊单前来就诊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热情接待,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或予以定诊。
(四)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登记的复治无效、慢性病例和耐(多)药肺结核病例,统一转诊至市慢性病防治院。具体按转诊程序(二)执行。
(五)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常住户口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执行“发现一个,落实一个,治愈一个”的原则,当接获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直接报送或电传来的转诊单而未见可疑肺结核患者来就诊时,在两天内必须派人根据可疑患者的住址、联系电话进行查找和追踪。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个月必须根据计划和指标核查辖区肺结核涂阳病人的发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肺结核疫情漏报、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的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卫生行政部门或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
三、管治程序
(一)各区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由各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督导管治。对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必须实行全程督导管理。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的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肺外结核均按结控项目“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的要求进行登记;对确诊的非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不列入“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中登记,而直接将病人转至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管治;对户口和住址不在同一区的肺结核病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登记,并根据“方便病人,有效管理”的原则,由其住址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接收,实施分级管治。
(二)院外治疗涂阳肺结核病人由市、区、镇(街道)医疗机构、村(工厂企业)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分级督导治疗。其督导员按统一治疗方案,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送药到手,看服到口的全程督导管理。涂阴的肺结核病人按项目手册实行全程管理。
(三)住院留医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安排在深圳市东湖医院或住院部设有传染科的区级综合医院治疗。上述医院在病人确诊为肺结核后,应在24小时内将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住院期间,由收治医院负责按项目要求进行登记,并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规定的统一方案进行抗结核治疗;复治失败或肺外结核病人,可根据病情制订短程化疗方案;每月应向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填报项目工作报表。出院时未治愈的病人,由医院负责转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进行院外治疗和管理,并移交有关病情、治疗和管理等资料。
(四)免费治疗管理对象(含院外及住院肺结核病人)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督导,并由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按方案要求,提供免费药物;自费的对象由病人按方案购药,予以治疗,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