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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规〔2008〕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区卫生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健康教育的管理,增强市民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素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健康教育的管理,增强市民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我市人民的健康素质、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健康教育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健康教育机构是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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