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规〔2008〕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允许卫生事业单位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设备进行投资、合作,合理组织收入。我市有些单位也作了有益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效益。但有少数单位在进行合作、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缺乏透明度,缺乏监督和制约等必要的程序。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时,没有经过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科学的论证。
二、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前,国有资产没有按规定程序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投资、合作的“合同”、“协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
合同法的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