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没有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权益。
五、自行决定作出经济赔偿。
六、投资收益没有如数列入单位财务收入,而以“公司”、“工会”等名义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规范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济活动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关于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程序办理,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1.利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含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和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出租、出借、转让(含转出、转入)抵押等单项价值超过l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
2.向外发包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等后勤服务社会化经营管理项目;
3.引进技术、设备、管理的合资合作项目;
4.因合同产生的赔偿;
5.签订跨越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的各项合同、协议。
(二)涉及的资产价值不明确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作为投资份额。严禁无偿、低价进行投资、合作和擅自理赔、扶贫、捐赠等行为。
(三)与他人合作、合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装备配置许可的有关管理程序的要求。
(四)合资、合作的协议(合同)除应考虑本单位土地、房屋投资收益的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收益。
(五)所有合同、协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益分配应以投入的资本份额为依据。
(六)所有经济活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转移、截留收入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七)各单位只能在国有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日常结算。其它帐户要根据单位存款业务的性质和工作需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注1上标)(注1:此项原文为:(七)各单位于9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计财处。在此之前已经设立的帐户要进行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