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规〔2008〕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卫发〔2001〕8号)
各区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高我市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做好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落实好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的各项工作。残疾儿童报告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联系。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言语、精神)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年龄在0-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
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
第四条 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残联有关部门和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可疑病历进行确认。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按照《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诊残疾儿童后,诊治医师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并在病历封面注明“残疾已上报”标志,避免重报。
第六条 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室应当即时收集《报告卡》,并按顺序编号,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保存。
医疗机构防保科于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报告卡》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
第七条 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卡》后,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并于每月15日把上月收到的《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 市妇幼保健院收到各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后,应当进行核实,删除重复《报告卡》,将新增残疾儿童登记存档,并按残疾儿童居住地将新增残疾儿童《报告卡》分发到所在地的区妇幼保健院。
第九条 各区妇幼保健院收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分发的《报告卡》后,应当登记,并作入户调查,认真填写《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各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季报表》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十条 市妇幼保健院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的全年残疾儿童情况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及市残疾人康复办。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局定期组织各大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讨论总结残疾儿童报告情况,即时解决《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漏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工作,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率必须达到97%以上,项目填写错误率小于1%,诊断错误、诊断不明的病例小于10%。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报告方案设计、人员培训、质量检查、资料处理分析工作,并负责技术咨询;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报告工作,不得向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由市残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重新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
编号:
患者姓名: 门诊(住院)号: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详细住址:
电话: 邮 编: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户籍地址:
户口类型:常住 暂住 流动
诊 断:
残疾类别: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智力残疾 4.肢体残疾 5.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