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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县卫生部门要制定2009年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本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大血液日常监督与专项执法的力度,加强与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血头”和雇人献血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血源安全。
  市、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要依据《上海市献血条例》和市卫生局《关于血液执法职能调整事宜的通知》(沪卫人〔2005〕27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市、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要继续做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宣传与对献血者的关爱工作。要继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搞好临床计划用血,加强对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的培训,大力推广自身输血和成分输血,节约异体血液,规范医疗用血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好缺血(包括Rh阴性血液)应急预案、血库偏型与偏多纠正预案。
  市、区县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树立从献血者血管到受血者血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意识,加强和完善质量体系建设。市、区县采供血机构要依据《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逐步实施血液集中化检测,搞好无偿献血的宣传、现场招募和对献血者的服务,继续增加无偿献血屋、流动采血车募集量。
  (四)进一步发挥社区、企事业等单位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招募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在确保流动采血车、献血屋等自愿无偿献血的血源达到或超过21.5万人份的基础上,加大社区、企事业等单位的献血宣传和招募力度,实现无偿献血18.5万人份的量化目标。各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5.5%,各乡镇、街道不超过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2.2%,动员和招募广大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各单位的献血工作由养老金交纳地的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科学的献血知识,加大面对面宣传和招募的力度,动员广大公民积极参加自愿无偿献血;要在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模式,积极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大力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抑制献血后的高补贴、长休假,严防雇人献血现象的发生。同时,继续做好春节前后与高温期间的无偿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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