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以下统称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不得干预。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出现下列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