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按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制定管理规约草案;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成立业主代表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筹备组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由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2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由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量计算。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可以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以适宜的建筑平方米为投票单位,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1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与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对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内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