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下,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组织补选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组织补选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组织补选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组织补选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及时组织换届选举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按照规定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