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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发〔200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11月2日,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营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二、明确总体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不再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三、坚持分步实施

  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区县、乡镇、村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宣传,组织培训。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函〔2007〕200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林业税费项目、标准和收取方法。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3月底前)。区县、乡镇、村组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了解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针对本地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森林资源状况,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科学制定本级林改方案。区县的林改方案,在2009年2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根据已批准的区县林改方案制定本级林改方案,在2009年3月10日前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各村组的林改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村民会议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2009年3月31日前报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区县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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