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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2010年6月底)

  1.明晰产权,确权发证(2009年4月-2010年6月底)。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2009年4月1日-10月31日):由各建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将结果张榜公示,二榜定案。

  第二步(2009年11月1日-2010年3月30日):权属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三步(2010年4月1日-6月30日):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由区县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2.完善配套政策措施(2009年4月-12月底)。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各地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适时跟进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推进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管理机构改革,从2010年起将林业“两站”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加大对林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3.完善要素市场(2009年4月-2010年1月底)。根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区县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成立林权档案管理中心。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7月-9月底)。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里相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张家界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验收办法或细则。分三步实施:

  1.开展“回头看”(2010年7月1日-7月31日)。区县、乡镇、村组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漏补缺,不留“后遗症”。

  2.总结提高(2010年8月1日-8月31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照各项改革内容,逐条逐项组织检查。乡镇负责对所辖村组进行检查并形成总结材料报区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负责对所辖乡镇进行检查并形成总结材料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

  3、检查验收(2010年9月1日-9月30日)。区县在自查合格后,写出专题报告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请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验收。各区县经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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