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0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张家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章 市政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行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